我院出台“18条意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2019-03-05 18:20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李琦    浏览: 498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近日,我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营造营商法治环境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我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明确要求。《实施意见》分为3方面18条:

 一是转变“三个”司法理念。《意见》指出,一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提供平等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保护民营经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二要坚持全面保护原则,既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既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物权、债权、股权,也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智力成果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三要坚持依法保护原则,认真把握法律精神,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审理执行涉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全力营造“五类”环境。《意见》强调,一要围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的各类刑事犯罪,积极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二要围绕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合同纠纷、权属纠纷以及破产案件,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三要围绕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融资需求,妥善审理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四要围绕营造崇尚法治的环境,妥善审理涉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等方面的案件,帮助民营企业参入市场竞争。五要围绕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行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依法制止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指导失信企业通过合法程序修复信用,帮助企业诚信发展。

三是健全“五项”服务机制。《意见》要求,一要健全走访企业联络机制,继续开展服务企业活动,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培训等服务,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维权能力。二要健全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和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民营企业防范经营风险。三要健全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开通涉民营企业案件绿色通道,依法快审快执,尽可能为民营企业诉讼提供便利。四要健全联动化解矛盾机制,加强委派调解工作,构建共同化解涉民营企业纠纷的合力,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五要健全系统融合服务机制,打造现场人工服务与智能自助服务融合互通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便利、更全面的“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