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汉阳区人民法院、汉阳区司法局《关于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将汉阳区人民法院换届选任人民陪审员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汉阳区人民法院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40名。
二、选任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八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上,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有利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相关专业人员和已经担任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员可优先选任。
2、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3)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三、选任步骤
1、报名推荐。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推荐;或者由本人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应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政治处或辖区司法所领取并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本人1寸彩色登记照片2张。报名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止。
2、组织审核。对本人提出申请或单位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对候选人员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人选,由人民陪审员选任领导小组确定拟任职人员,并向社会公示。
3、提请任命。对审查合格并公示后无不良反应的拟定人选,由区法院院长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拟任人民陪审员议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汉阳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电话:84586543
联系人:程科长
地址:汉阳区马鹦路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