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行政诉讼中较为突出的“案结事不了”难题,近年来,汉阳区法院采取“三突出三强化”工作方式,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1年以来,通过协调和解后原告撤诉方式审结行政案件38案,占全部行政诉讼61.3%,投诉率同比下降70%。
一是突出沟通桥梁作用,强化诉前矛盾化解。发挥法院连接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纽带”作用,采取“双向沟通”方式,在立案审查阶段,对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认识偏差较大、沟通交流不够的行政案件,先由法院分别向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释法,再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与相对人沟通协调,及时化解行政争议。2011年以来,我院共在立案阶段协调化解行政争议11起,有效避免“官民”矛盾升级。
二是突出固定诉争事实,强化诉中矛盾化解。查明事实、明晰法律责任是开展行政协调工作的基础。在行政案件受理后,首先从纠纷产生的原因到行政机关执法法律依据等重要细节一一核实,并固定事实。在此基础上,探寻原告实际诉求,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为原、被告提供面对面对话平台,提高协调工作效果。2011年至2013年7月,经协调后,我院行政纠纷撤诉率分别为31%、56%、80%,上升趋势明显。
三是突出深挖成诉缘由,强化纠纷实质化解。对部分涉及财产权益的行政诉讼,不局限于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通过剖析行政诉讼背后的经济利益,深入挖掘原告“真实”诉讼目的,寻找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切入点,寻求和解契机。如胡某诉房产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我院在弄清原告胡某实系对其妻(本案第三人)离婚后处理原共同房产不满的真实想法后,通过努力化解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促使原被告达成和解方案,最终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