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汉阳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增选人民陪审员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汉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增选名额确定为44名。
二、选任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对于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上,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对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的专业人员和已经担任人民调解员、有利于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公民,可优先选任。已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员,不再重复提名。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步骤
1、报名推荐。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向本院推荐;或者由本人向本院提出申请。
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应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向本院政治处领取、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名截止时间至2013年12月30日17:00 时止。
2、组织审核。由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专班对推荐人选和申请人选进行初审,本院认为有必要对推荐人和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可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由选任领导小组根据初审情况确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名单。
3、提请任命。根据选任领导小组提出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名单,由本院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其任职资格。
经审核合格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并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当选的人民陪审员由本院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区司法局,逐级报送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报名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59号本院办公大楼六楼623室。
联系人:张岚。
联系电话:84586550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