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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2016)鄂0105执829号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2016)鄂0105执829号案件由刘丹法官负责。因被执行人刘耀科在江汉区人民法院有一套房屋被拍卖,还剩余案款139292.53元可以被执行。经与江汉区法院执行人员唐锐(02783567280)联系,被告知需要一个案款专用收据就可以将以上款项支付至汉阳法院账户。经与刘丹法官2023年2月联系至今,案款依旧在江汉区人民法院账户。 另外,被执行人刘耀科在武汉龙阳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还有2022年度的分红款也可以被执行。 故以上望贵院及时执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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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汪明
发信时间:
2023/6/26 8:56:13
【信件回复】
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已转告案件承办人,具体的执行情况,将由承办人与你具体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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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7/25 11: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