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的管辖范围

2014-01-03 18:37
来源: 立案庭

一、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重要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往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往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地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前保全,由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我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符合的条件

1、地域管辖在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地域管辖在本辖区内,诉讼当事人均在本市辖区且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至800万元之间的案件。

四、我院人民法庭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应符合的条件

1、十里铺法庭地域管辖范围:二桥街、琴断口街、永丰街、汉阳经济开发区、黄金口工业园。

江堤法庭地域管辖范围:鹦鹉街、洲头街、江堤街。

2、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除继承纠纷、特别程序、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与公司、证、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等由本院受理的案件以外,诉讼标的额低于500,000元的各类简易民商事案件,均可自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