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市醉驾案件办理中心对6起醉驾案件集中公审公判

2015-08-14 17:36
来源: 政治处
作者: 龚子英

为加大醉驾犯罪宣传力度,8月13日上午,我院在市交管局醉驾案件办理中心开展巡回审判,对6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至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全市大型有车单位驾驶员代表、首次申领驾驶证的新学员及因交通违规而驾照被扣满12分的驾驶员6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6名被告人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均超过80mg/100ml,达到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其中,血液酒精含量最低的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张某,他于今年1月14日晚醉酒后,持伪造的驾驶证并套用其他机动车辆号牌驾驶小型汽车,在琴台大道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5.32mg/100ml,我院综合考察其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及无证驾驶等从重情节,依法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血液酒精含量最高的是程某,达195.40mg/100ml。程某于今年6月22日晚酒后驾驶,在琴台大道被交警查获,由于其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我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6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主审法官、我院刑一庭审判员吴江涛告诉记者,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6名被告人的刑罚主要是根据其醉酒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并综合考察其他从重、从轻情节来确定的。例如,程某虽然在6名被告人中血液酒精含量最高,但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我院在确定其拘役4个月的主刑和1万元罚金后,考虑其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5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程某的活动将依法受到一定限制,如应当接受监督、定期报告活动情况、接受社区矫正等。其他5名被告人的刑罚亦根据各方面情节轻重有别。

我院刑一庭庭长余立进介绍,通常醉驾犯罪都是分散审判,而今天在市醉驾案件办理中心集中审理、当庭宣判的形式,对市民的教育效果和对醉驾行为的震慑效果更强。目前,对酒驾、醉驾的的严肃打击,已经在社会上营造了积极的舆论氛围,酒后不开车、酒后请人代驾已经成为市民的习惯。

我院将与市交管局进一步联合,在市醉驾案件办理中心挂牌成立巡回法庭,常态化开展工作,不定期巡回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