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研究及完善建议

2014-05-12 15:48
作者: 黄玮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现代司法制度中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是集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拓宽大众当事人司法参与度的必然要求。有的学者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法庭或者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很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专门程序。”(1)

从比较法的视野看,各国法律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多适用于简单的金钱交易纠纷案件,对诉讼标的额作了一定范围的约束。如在小额诉讼制度的起源地美国,该国国土面积广大,联邦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均,各州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案件标的额的最高限制各不相同,从500美元到10,000美元不等,但一般都在5,000美元以下(2);大陆法系中,日本和德国是最具典型性的代表:1996年日本法律规定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的最高限额为30万日元,2003年将其修改为60万日元3);在德国,2008年该国国民人均收入为42,440美元,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限制为600欧元,占其人均收入的比例为1.92%(4)。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的规定更具特色,既有对诉讼标的额的绝对限制规定,又有当事人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的适当放宽规定,其对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的限制具体分为:案件标的额为10万元台币以下的,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在50万元台币以下的,经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5)

小额诉讼程序创设后,以其便捷、高效、经济的审理程序和特点,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司法关注。我国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矛盾纠纷的高发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难以调和的背景下,将小额诉讼制度纳入了法律体系。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全国近百个基层人民法院部署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从各地反馈的实践经验来看,小额速裁在提高办案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便利群众诉讼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经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讨论修订,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此规定是我国立法机关正式将小额诉讼制度纳入司法体系的标志,启动了民事诉讼程序创新设计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小额诉讼制度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如何发挥和实现其制度价值需要我们进行实践研究后加以完善。

二、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总体情况

1.审判组织设置情况

笔者所在的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采取的是在立案庭内部设立小额诉讼案件办案组的审判组织设置方式,审理案件受立案庭业务指导。办案组成立之初由1名审判员和1名书记员组成,后因案件数量激增、事务多、审理期限短等特点,又增设了1名助理审判员担任法官助理,形成“1+1+1”的办案模式。

2.案件审理情况

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试点阶段。2012年8月,汉阳区法院在院内进行小额速裁试点,对当年受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诉讼标的额在9,000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小额速裁实验。2012年8月至12月,共受理并审结小额诉讼案件99件,其中以调撤方式结案93件、判决方式结案6件。因当年小额诉讼程序并未正式司法实施,仍赋予当事人上诉权,但判决案件仍无一上诉。通过近半年的试点,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汉阳区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见》,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排除范围、审理方式、程序转换等具体审判流程加以规范,用于指导审判实践;二是正式司法适用阶段。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466件,审结448件,结案率为96%,所结案件中以调撤方式结案402件,判决方式结案46件,调撤率达89.7%。

三、汉阳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特点

1.案件类型过于集中

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共565件,案件类型分布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465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7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1件、房屋买卖及租赁合同纠纷4件、劳动合同纠纷4件,其他纠纷24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占总受案数的82.3%,反映出小额诉讼程序价值难以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得到广泛体现。

2.案件调撤率和自动履行率高

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547件,其中调解202件,撤诉293件,判决52件,调撤率达90.5%,而同期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63%,与之相比高出26.5个百分点。调解结案的案件有181件以即时履行方式结案,判决案件也仅有14件进入执行程序,说明案件自动履行率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

3.审理期限短

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为17天,而同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为40天,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时间与之相比减少了23天,时间效率提升135%。由此可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极大缩短了审理周期,将矛盾第一时间化解在了萌芽状态。

4.庭审时间短、效率高

汉阳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采取了简化的庭审方式,注重分析当事人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适用,不严格区分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等庭审阶段。通过笔者的实践观察与不完全统计,绝大部分(80%左右)案件能在1小时内庭审完毕,可以基本查清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也有较完整的归纳,甚至有小部分(25%左右)案件能在半小时内庭审完毕,节约出充足时间重点做法庭调解工作。近两年来,所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均未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体现了极高的庭审审判效率。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问题反馈

1.立法缺乏操作细则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条文只有第162条这1个条文规定,仅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定义,把小额诉讼程序列入简易程序范围,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审理范围、排除适用范围、程序转换、审理方式、审理期限、救济途径等具体审判流程缺乏明细规定,简单地套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笼统,也不利于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的特点。目前,各地区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工作实际,陆续制订了一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意见,各有特色,但仍有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使审判人员办案时有法可依。

2.送达难导致审理时间延长

送达难现象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汉阳区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审结,如因调解需要,最长也不得超过两个月。现送达难已成为缩短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时间的重要障碍,当前社会人员流动性很大,当事人人户分离、通讯方式更换频繁、工作繁忙不愿来法院等现象普遍存在,而法院的办案时间、精力及车辆保障相对有限,如何有效破解送达难,是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理时间的关键。

3.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率偏低

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汉阳区法院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565件,同期受理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4,234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率为13.3%。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调研的预测,在小额诉讼制度设立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占全国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比例的30%左右6),而现实数据远远低于预期。

4.程序启动方式单一

目前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小额诉讼程序的只能由法院来进行判断启动,既需符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争议不大”的条件,又需符合诉讼标的额的限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少超过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限制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争议也不大,但受限于程序性规定,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一简捷诉讼制度,降低了审判效率。

5.救济渠道狭窄

前文已述,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当事人对适用一审终审制的终审判决有异议或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纠正,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较为复杂和冗长,使当事人不能及时收到自身诉求的反馈,容易造成信访隐患。

6.小额诉讼审判人员缺乏

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类型广、跨度大、数量多,审判人员的主要办案重点不在查明事实,而在法律适用准确和法庭调解妥当。因此,小额诉讼案件审判人员必须具备充沛的工作精力、较全面的法律知识及较强的调解工作能力,善于在单位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帮助当事人分析案件法律关系,提出合理的案件调解方案。但目前基层法院大多数审判人员年龄偏大、家庭负担多,难以集中精力办理数量众多的小额诉讼案件,而年轻审判人员工作经历相对单一、较缺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也较难胜任小额诉讼审判工作。上述两方面原因造成适宜担任小额诉讼审判人员的可挑选范围窄、人员少,对高速发展的小额诉讼审判前景缺乏人才储备。

五、对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建议

1.出台有关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司法解释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修订实施后的《民事诉讼法》之亮点,仅有1个法律条文规定十分单薄,只能将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套用于小额诉讼程序,不利于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简单灵活、便捷高效的程序价值,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各地法院审判实践后,尽早出台有关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的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流程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审判人员有法可依。

2.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速裁法庭

目前,各地法院在小额诉讼审判组织上用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不设立独立的小额诉讼审判组织,只在各审判业务庭内部指定专门的审判人员负责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第二种是将小额诉讼审判组织设于立案庭,受立案庭管理和指导;第三种是设立独立的小额诉讼速裁法庭。这三种设立形式各有特点,但是从法院的综合管理和诉讼便民性的角度来说,第三种方式无疑更具优势。设立独立的小额诉讼速裁法庭,可使小额诉讼的立案和审判放在同一个审判庭,案件全程放在小额诉讼法庭处理,可以有效解决对小额诉讼案件主观标准难以把握的问题,减少法院内部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的效率损失。

在当前基层法院小额诉讼审判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建议多充实培养35岁以下的审判人员到小额诉讼审判法庭。35岁以下的审判员,法官的思维定式还没有完全成型,生理和心理状态良好,勤于思考和学习,这些年轻的审判人员经过磨练完全有能力胜任小额诉讼审判工作,也有助于提高他们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为将来的业务转岗打下牢固基础。

3.加强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宣传

据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课题组的一份调研报告称,该课题组向诉讼当事人发放调查问卷842份、普通网民55份,当事人清楚小额诉讼程序的占 32.73%,仅听说过小额诉讼名称的占32.61,没有听说过的占34.65%。在非从事法律工作的网民,近69.23%的人没有听说过7)。上述数据说明,普通民众对小额诉讼的了解程度并不高,在群众知晓度、参与度及传播率等方面仍存在宣传不足的问题。

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小额诉讼制度加以宣传:第一,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对小额诉讼制度的优点进行介绍,使其简捷高效处理纠纷的特点为群众广泛知晓和传播;第二,由各级人民法院提供典型案例和诉讼便民手册,采取走进社区、庭审观摩、普法座谈、编发信息等多种形式,将小额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审理过程、便民之处向群众展现,使群众有直观的感受。第三,各级人民法院应主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小微企业及各相关行业协会等存在小额纠纷高发可能性的组织加强联系,向其宣传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使这些组织中的当事人打消诉讼程序冗长的顾虑,及时选择符合自己期望的诉讼参与方式。

4.增加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式

对超过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限制,但事实和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争议也不大的这部分案件,建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对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诉讼标的额最高限度,在上述诉讼标的额限额内争议不大的案件,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确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增加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使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最大化。

5.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专门救济渠道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审级效果,但对其救济途径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如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不服,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在目前的司法体系内,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复杂繁琐,十分不便,考虑到司法独立状况和信访制度的现状,需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专门救济渠道,以利于当事人的救济请求及时得到回应,消除信访隐患。

从国外小额诉讼制度的成功经验上看,美国大部分地方法院所作的小额诉讼裁判,可以就法律问题进行上诉或重新审判;英国的小额诉讼裁判如出现适用法律不当或严重程序违法,经法官许可后可以上诉;日本对小额诉讼裁判可以提出异议,具体效果为诉讼被视为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状态。8)借鉴上述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笔者建议赋予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判决的异议权,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可向原审法院就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异议,由审判监督庭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如原判确有错误,通过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若无错误,则作出驳回异议的决定。

6.小额诉讼裁判文书需进一步简化

在目前法院系统司法公开,所有裁判文书上网的大背景下,承办法官制作裁判文书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大幅增加,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格式,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时间。笔者建议,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或理由是否支持或采纳等要素需进一步简化,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可直接写明裁判依据和结果,对类型化案件可直接适用相同或类似当事人的生效判决。

7.将小额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直接交由小额诉讼法庭负责

生效判决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判决能否顺利执行到位是司法公信力得到认可的关键性因素。虽然小额诉讼案件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高,但仍有部分案件需要进入执行程序。如按法院内部分工的安排,执行案件无论大小均需交由执行局处理,而执行法官平常的工作任务很重,未必能将小额诉讼生效判决快速执行到位,势必对类型化案件的后续审理造成当事人消极观望的隐患。如将数量不多的小额诉讼生效判决执行案件直接交由小额诉讼法庭负责,一来可使案件迅速得到处理。二来也不会过多影响法院各部门绩效之考核。三来也可使类型化案件当事人尽早知晓系列案件处理结果,对其司法判断起决定性影响,便于类型化案件的后续审理。

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的大时代背景下,小额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司法程序制度,它的设立和完善,对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笔者通过对近两年亲身办理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实践研究,力图揭示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中的规律及症结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受能力和水平限制,观点必定存在疏漏和偏颇之处,敬请同仁指正。



(1)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4页。

(2) 齐树洁:《小额诉讼:从理念到规则》,《海峡法学》2013年第3期,第45页。

3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建峰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8页。

(4)罗森贝克:《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人雪译,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5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中国政法学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144页。

6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2012年9月在宁夏调研时的讲话,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 article /detail /2012 / 10 /id /605319. html,于2014年6月2日访问。

7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8日,第8版。

8傅郁林,《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