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期间

2014-01-03 13:49
来源: 立案庭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简单地说,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得到司法保护的有效期间。

《民法通则》

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第136条: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继承法》

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

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合同法》

第54条: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193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婚姻法》

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解释二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依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

期间:

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即使在期间届满后收到也不算过期。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遇到一些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由,比如:地震、水灾、车祸等,这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间的申请,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