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2021-03-01 15:42
来源: 综合办公室【转自:市法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市委政法委《关于全市政法机关依法履行政法职能着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市法院服务保障“十四五”开局起步的重要突破口,进一步弘扬“店小二”精神,以企业评价为第一评价,以市场主体感受为第一感受,全面推进全市法院各项工作。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着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坚持

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标一流标准,全方位提升全市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质效,进一步提高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为我市加快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武汉贡献司法力量。

三、工作举措

(一)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立案服务

1. 推进立体化诉讼服务。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清单,逐项制定

标准化工作规程和一次性办理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以标准化促进诉讼服务普惠化、便捷化。建立立案材料公示清单,按照案由分别公示立案需要的全部材料,推动“一次办结”。尤其涉企案件,要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特征标识,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基本信息录入;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办理通道,推进 “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并实现涉企案件同一诉讼服务事项的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责任部门:市法院立案一庭,各区法院)

2. 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对符合标准、具备条件的案件,应引

导当事人在网上申请立案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但不得强制当事人网上立案。对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除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外,一律网上办理。普遍推行跨域立案服务,设立专门窗口,实现就近能立、多点可立、少跑快立。(责任部门:市法院立案一庭,各区法院)

3. 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促进诉调对接实质化,建立调解

速裁快审团队,及时做好调解指导。规范诉前调解程序,对涉企案件诉前调解不成的,探索建立限时转为诉讼立案的工作机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加强与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的程序衔接,健全完善行政裁决救济程序衔接机制。在诉讼服务中心按需建立商事金融、知识产权、证券期货等专业化调解工作室。支持工商联和商会组织调解涉企纠纷。(责任部门:市法院立案一庭,各区法院)

(二)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4. 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

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最高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让企业家专心创业、安心经营。依法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破解股东诉讼难问题,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责任部门:市法院刑一庭、刑二庭、民三庭,各区法院)

5. 强化刑事保障措施。以扫黑除恶常态化为重点,开展“护

航企业发展”专项活动,依法严惩侵犯企业、企业家的涉黑涉恶刑事犯罪,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法院刑一庭,各区法院)

6. 助力全国经济中心建设。依法审理各类合同案件,充分尊

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科学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升市场经济活力。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维护契约正义。积极推进公司纠纷多元化解。(责任部门:市法院民三庭,各区法院)

7. 服务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依法审理金融借款、担保、票据、

证券、期货、保险、信托、民间借贷等各类金融案件,切实保护合法交易,平衡各方利益。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慎重审查各类金融创新的交易模式、合同效力,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积极探索证券侵权民事诉讼领域律师调查令制度、专家证人、专家陪审员制度;充分运用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制定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工作指引,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加强金融审判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持续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责任部门:市法院民三庭、政治部人事处,各区法院)

8. 最大限度支持创新发展。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进

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充分发挥武汉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优势,加强对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从严惩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更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为武汉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贡献司法力量。(责任部门:市法院知产庭,江岸、江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9. 妥善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重点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涉行政

审判、行政处罚、行政登记等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托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促进涉产权保护行政争议实质解决。(责任部门:市法院行政庭,各区法院)

(三)切实提升审判效率,推动涉企商事纠纷快捷高效解决

10. 全面加强涉企案件审判全流程管理。强化对涉企诉讼全

流程的精细化管理,有效压缩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的办理时间和各环节周转时间。推进诉讼程序简捷化,实行类案集中办理,建立示范诉讼模式,制作类案文书模板,全面运用智能语音、网上审理等方式,提升审理效率。建立健全程序转换机制,指定专门团队承接简转繁案件办理工作,畅通案件流转渠道。(责任部门:市法院审管办、办公室,各区法院)

11. 推进繁简分流工作。普遍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调裁分

流和繁简分流,完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根据案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要素,确定简案范围。普遍应用系统算法加人工识别,实现精准分流。在诉讼服务中心配备速裁法官或团队,综合运用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等,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案件。(责任部门:市法院研究室、立案一庭,各区法院)

12. 进一步强化审限监管。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

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运用信息化手段,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权限,严格控制重复开庭和多次开庭的时间间隔和延期开庭审理次数。规范移送案件等时间节点,确保民商事案件审判效率在现有基础上稳步提升。(责任部门:市法院审管办、办公室,各区法院)

13. 切实加强司法对外委托工作管理。推进全市法院司法鉴

定案件系统化管理,对各类司法鉴定评估案件限时办理,有效压减鉴定费用。定期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考评通报,实行末位淘汰。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评估等行业协会在司法鉴定评估工作中的衔接与协作,齐抓共管提升工作效率。(责任部门:市法院鉴定处,各区法院)

(四)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14. 提高涉企执行案件工作效率。加强执行事务性工作集约

化处理,将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文书制作和送达、终本案件管理、涉执信访等事务性较强的工作,统一交由专门团队进行集约化处理。加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监管。进一步完善终本案件结案标准和程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终本案件监管和考核。健全终本案件统一定期统查、自动提示工作机制,规范案件恢复执行的管理。完善终本案件转破产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并推动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执行程序。(责任部门:市法院执行局,各区法院)

15. 不断丰富执行手段。进一步拓宽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

加快推进与互联网金融全面对接,将保险产品等各种理财产品纳入查控范围,实现对不动产以及车辆等特殊动产线上查封,从根本上解决在一些财产形式上查控查扣功能不齐全问题,实现所有财产形式查控扣一体化,力争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实现“一网打尽”。加快推进网络询价工作,落实网拍优先,拓展网络拍卖使用范围,提高财产变现的及时性,在不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被执行人偿债成本。(责任部门:市法院执行局,各区法院)

16. 严厉惩戒拒执违法行为。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处力度,

依法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联合公安机关尽快建立限制出境网络化操作机制;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尽快出台指导性意见,解决司法拘留“送拘难”、拒执罪“立案难”等问题,建立依法高效办理拒执案件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责任部门:市法院执行局,各区法院)

17. 精准把握执法司法力度和温度。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

精神实质,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合理选择执行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措施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部门:市法院执行局,各区法院)

18. 严肃整治执行不规范行为。发挥执行约谈制度作用,对

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的,及时启动执行约谈程序,督促限期予以纠正。落实责任倒查、“一案双查”制度,完善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联合调查、督办问责等工作机制。(责任部门:市法院执行局,各区法院)

19. 推进执转破工作。进一步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执转破工作相关制度措施,强化执行程序中“僵尸企业”的清出力度,从根本上减少执行案件存量。进一步优化、规范执转破工作流程,完善当事人申请或同意执转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做到应转必转、当破必破,确保渠道畅通,运转有序。(责任部门:市法院执行局,各区法院)

(五)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僵尸企业” 市场出清

20. 加强破产重整机制探索。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

甄别具有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及时导入重整、和解等程序,促进有价值的困境企业拯救再生。坚持市场化导向推进破产重整工作,精心筛选和打造成功重整典型案例,让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破产重整救济,充分释放破产重整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程序价值。(责任部门:市法院清破庭,各区法院)

21. 加强破产审判机制建设。积极配合省法院推进在武汉设

立国家层面破产法庭,探索建立健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加强专业化破产审判团队建设,着力培养专家型法官。加强审判指导,进一步强化破产审判专业化培训,提高破产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与司法能力。健全符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和考评,推动管理人执业素养和技能不断提升。(责任部门:市法院清破庭、政治部人事处,各区法院)

22. 推进破产工作协作机制建设。建立破产工作金融司法联

动协作机制。持续深入推进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健全市区两级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通过个案的实践,实现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运行的突破。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保障机制。用好破产援助资金,保障无产可破案件的顺利进行。(责任部门:市法院清破庭,各区法院)

23. 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对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进行优化细化,实现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的流程监督、节点管理。对破产重整网信息录入,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多种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推广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责任部门:市法院清破庭,各区法院)

24. 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

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责任部门:市法院清破庭,各区法院)

(六)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营商环境的认同

25. 推进司法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

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对标世行评价标准和国家发改委评价要求,利用好“武汉法院营商环境互联网公开信息网”,向社会发布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信息,探索向当事人公布未按审限结案案件的预期结案时间。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水平,增加当事人参讼办事的便利度。(责任部门:市法院审管办、办公室,各区法院)

26. 加强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宣传。加强对网上立案、无纸

化办案、电子送达、“数字法庭”等司法创新实践的宣传。充分运用“报、网、微、端”等载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发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先进典型,讲好武汉法院营商环境故事。广泛宣传武汉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做法和成效,让社会公众和企业及时全面了解武汉法院推出的创新举措,提升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责任部门:市法院政治部宣传处,各区法院)

27. 健全完善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置、回应机制。设立武

汉法院营商环境投诉平台,完善涉营商环境案件投诉及处理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或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回复一起。推进两级法院与工商联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的司法诉求,推动涉企案件纠纷化解、风险预警、诉求办理。(责任部门:市法院办公室,各区法院)

四、工作要求

28.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法院、市法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

把营商环境工作牢牢抓在手上,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研究、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项目亲自督办,抓深入、抓具体、抓落实,察实情、讲实话、出实招、求实效。要教育引导全体干警树牢“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理念,推动全员参与、全员行动,让广大干警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者。(责任部门:市法院各部门,各区法院)

29. 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合督办机制,

狠抓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既有具体举措落地见效。与工商联对接,分类处理涉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灵活采取座谈、上门征求意见等形式,主动发现问题,主动纠错,从小处入手,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发现问题—反馈问题—曝光问题—整改通报—追责问责—年底考核”的全链条闭环督查机制,倒逼各责任主体履职尽责。(责任部门:市法院办公室,各区法院)

30. 完善考评体系。不断完善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

标体系,定期通报全市法院指标排名。对上级下达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全市法院责任清单工作项目,各责任部门要逐项明确责任人,制定路线图、时间表,确保压力传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市法院办公室,各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