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2020-08-03 18:24
来源: 立案庭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法院准许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制作笔录备案。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一)立案。原告可以自行书写起诉状,也可使用要素式起诉状。

(二)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当事人提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其他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备案。

(四)答辩期间与举证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法院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指定答辩期间,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五)送达与传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

(六)简化庭审程序。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请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遵循调解优先原则,可在庭前、庭中、庭后各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鼓励选择判决以外的方式解决纠纷。

(七)审理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八)减免诉讼费。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九)实行一审终审

四、小额诉讼权利救济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