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必要性及标准

2016-05-06 16:23
作者: 瞿桂东

民事裁判文书是反映诉讼活动程序和实体的重要载体,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也是当事人上诉或执行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官工作和智慧的重要体现。当前法院裁判文书仍沿用最高法院1992年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随着法院工作的发展,传统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出其缺陷和不足,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主要体现在:一是囿于传统裁判文书固定写作样式,无论案件繁简难易均采用同一格式,简单的民生案件,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都需长篇大论,由于案件量大,庭虽然开完了,法官无法及时出具裁判文书,导致民事纠纷的解决费时、费力、费金钱,这是民事诉讼公正性和程序正义性的挑战和讥讽。对当事人来说,被纠纷缠绕,总是一种心理和经济上的负担,甚至这种负担往往比他实际上要通过诉讼实现的利益还要大,从而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二是传统裁判文书格式固化,不分案件类型均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组成的五部式结构形式;表述方式、撰写方法单一落后,一般采用文字表述,未能充分利用图表、数轴等直观性表述方式;重复内容多,文书不够精炼;“本院认为”说理部分只有寥寥数语,文书显得头重脚轻。传统文书固有样本导致一些法律知识缺乏的当事人看不懂裁判文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社会认可度和服判息诉率。

一、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必要性

第一、 案多人少的现实选择。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持续深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经济利益纠纷自然增多,乡村熟人世界逐渐变为城镇的陌生人的社会,更愿意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如不断增长的交通事故和劳动纠纷。同时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突显,观念和利益多元化且对立加剧,民众维权意识变强,各种矛盾和利益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法院,利益诉求表达方式趋于激烈,涉及敏感、热点问题的重大案件增多,社会关注程度高,处理难度大,例如涉及征地拆迁的案件、环境污染的案件。同时随着2006年实施新的《诉讼费用收费办法》,对诉讼收费作了大幅调整,九年来社会经济水平快速发展和物价飞涨,法院诉讼费用未有任何变化,诉讼经济成本和门槛日益变低,案件必然增多。法院受理案件每年都在快速增长,办案的法官并未保持相应地增长,且办案激励机制不够,每年办案数量不断增加,长期超负荷工作,处于焦虑、烦躁、不安状态,职业倦怠现象比较突出,办案法官出现不断流失的趋势。(1)

第二、立案登记制后的配套措施,保证大量案件立案后能及时裁判。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该意见明确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并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和处罚措施。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落实上述规定。2015年5月4日是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第一个工作日,据不完全统计,当天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85%。(2)上述文件还规定与立案登记制相配套的繁简分流制度,裁定文书写作的繁简分流自然是重要内容。

第三、由于民事案件和法官的能力不同所决定。民事案件有复杂和简单之分, 民事诉讼程序也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 同时每位法官的能力有不同, 有些法官经验丰富、具备审理复杂案件和撰写疑难案件裁判文书的能力, 有些法官经验欠缺、只具备撰写简易民事裁判文书的能力。实行民事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 可以把骨干审判人员用于集中审理少数复杂、疑难案件上, 加快诉讼进程、 提高诉讼效率, 使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使用发挥最大的效益。民事裁判文书撰写的繁简分流,可以极大提高诉讼效率,使得当事人及时获得简明清晰的裁判文书,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得正义不仅被实现,而且以被人看得见方式实现。

第四、法治成熟国家的通行做法。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社会影响或法律意义较大的案件,裁判文书写得复杂以外,如台湾地区前总统陈水扁案件的判决书,绝大多数民事裁判文书写得极其简易。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也规定, 判决书“一造辩论判决及基于当事人就事实之全部自认所为之判决, 其事实及理由得简略记载之”。美国一审裁判中大约95%为独立存在的司法命令, 不制作意见书, 还有些更简单的“背书命令”, 也就是把命令直接写在含有那项请求的纸后面, 比如“兹命令, 准予所请”, 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 注明职务和日期。美国裁判文书是否说明理由不是根据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区分的, 而视所涉问题是否有向当事人、上级法院及公众制作审理报告的价值而定。裁判文书及审理程序繁简分流对民事诉讼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可快速简捷解决纠纷、定纷止争 切实可行地促进了程序经济和诉讼效率。裁判文书进行繁简分流, 已成为两大法系通行的做法, 这对我们制作裁判文书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3)

第五、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需要。民事尤其是涉及到民生的案例,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案件,一方面现行结案周期不能满足群众急于拿到裁判结果司法需求。案件审理工作尽管在整体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审限要求,人民群众对民生案件快审快结的要求仍十分迫切,另一方面是裁判方式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简单案件判决长篇大论,冗长晦涩难懂;疑难案件说理不足,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未能充分论述法院裁判的理由,当事人难以服判。主要瓶颈在于传统的裁判文书的制作方式。传统裁判文书存在以下问题:不分案件难易同一格式,简单的民生案件,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都长篇大论,庭虽开完了,但是由于案件量大,裁判文书撰写不出来,不能及时作出裁判,绿色通道因为文书撰写经常塞车,并且不分案件难易同一格式,对疑难复杂案件仍嫌说理不足;同时有限的司法资源平均分配,不能实现小额案件快速审,简单案件简易审,复杂案件精细审。为此,要解决这个长期困扰法院的瓶颈问题,必须对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进行改革。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简程序审理裁判文书解决问题低效缓慢,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盼望。4)

二、现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标准和问题

一审民事裁判文书写作繁简分流一般是依据案件审理程序,普通程序文书较为复杂,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判文书则较为简单,而后者有更加简化的趋势。200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该规定是目前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法律依据,部分地方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2012年5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设计了简易(令状式)、要素式和表格式三种裁判文书格式,并明确规定了各自的适用条件,使得简单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写作变得更加简易轻松。规定适用令状式或表格式裁判文书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例如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该类案件具有共同的要素;通过对要素的陈述,能够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以下类型案件法官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1、劳动争议案件;2、复杂交通事故案件;3、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案件;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5、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事案件。5)2014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规定,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的格式主要包括要素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由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特点选择适用。其中第四条规定,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并列举了四类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屋买卖合同案件;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还规定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对于因被告下落不明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案情较为简单,也可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

一审民事裁判文书写作繁简分流标准立要立足于民事案件审理程序: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这样分类有一定的道理。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也是为了民事案件审理繁简分流,使简易案件快速审结,复杂案件精细化审理和裁判,因此二类案件在审理方式、审限及裁判文书写作上均有较大不同。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基层法院其他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我国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采取的是概括式和有限的反向列举式,将案件事实、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案件争议大小作为标准的原则性太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太差,且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程序,不好确定事实是否清楚。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加之实践因为案多人少的矛盾,很多原本简单案件因未及时审结,不得不在审限届满前转为普通程序。因此裁判文书立足于这一标准不尽合理。

一审民事裁判文书写作繁简分流立足于案件类型,即是否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根据案件要素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撰写裁判文书。事实上几乎所有传统类型案件都有固定的要素和关键点,以此为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标准意义不大。传统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中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通过送达和开庭均已完成,且记录在卷,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裁判结果和依据,因此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尤其是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略去这些部分,重点写好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本院认为部分即可。

三、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繁复分流标准的完善

第一、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标准应立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一审民事裁判文书以简易为主、中级及以上法院一审民事裁判文书则要求充分说理论证。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应裁判文书简化为主,少数社会影响较大或较为复杂案件或新型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写作可以写得精细。这样分类的标准是依法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都是标的较小、案情简单案件,而标的较大或特别复杂或影响特别大的案件一般在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对一审民事裁判文书写作进行繁简分流应赋予承办法官自由裁量权。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及涉及因素都是不同,因此建议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撰写形式,除了法律列举的几种类型案件外,理应赋予法官最终决定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立足现有的证据和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结合自己的经验,依据公平原则和内心确信做出裁决,自由裁量权不仅指实体方面,更包括程序内容,如民事案件审理适用程序,当然包括裁判文书适用的格式。

第三、一审民事裁判文书大量简化与裁判文书说理并不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繁简分流,分流后才能真正做好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因法官精力毕竟有限的,审结的案件却在逐年稳步快速增长,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案件不断增长的压力和矛盾日益突出,无法做到每件案件裁判文书都做到说理详细充分,只有将大部标的较小、社会影响较小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后,法官才能真正腾出精力认真撰写社会影响较大、标的和争议都较大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做到说理充分、清晰、有据,回应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和理由、针对决定案件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及围绕案件的疑点说理,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即使有些当事人不服从法律和说理,提出上诉或者继续申诉后,裁判文书的说理也能够说服上级法院的法官或:者信访接待人员,获得他们的支持和赞同。6)

第四、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后的配套与救济措施。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与“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相呼应,当民事裁判文书不需要层层审批后,将极大提高司法效力,甚至可以开完庭庭后裁判文书当印发和送达。但往往“欲速则不达”,裁判文书撰写印发过快,文书中容易出现瑕疵甚至是错误,这时就要做好庭审前导诉及庭审的记录、录音录像工作,庭前引导当事人整理好案件要素、诉求清单、证据目录及争议焦点,并做好庭审文字及电子档案保存工作,以备事后有据可寻。当事人若不服一审民事裁判,上诉解决,在上级法官二审法官可将裁判文书说理充分详细,以解释当事人疑惑。毕竟上诉案件只占较少一部分。

结  语

许多未从事审判工作的学者强调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以理服人,固然重要。201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审结、执结1379.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1%和15.7%,随着人民法院办案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新类型案件大量增加,办案压力越来越大,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线法官年人均办案高达300多件,案多人少、人才流失问题突出。7)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承担民案件日益增多,工作也日益繁多杂重,承担裁判文书工作大量不断加重,无法及时迅速撰写出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而言最期望是快速得到裁判结果,而背后说理则是次要的,若不服,可通过判后释法答疑或交由二审解决。一审民事裁判文书依据级别管辖而繁简分流,才能承办法官从大量文字工作解放出来,提高办案效力,做好必要案件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真正兼顾司法公正和效率,适应立案登记制后党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期待。

 

 



(1) 朱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177页。

(2) 罗沙:《立案登记制首日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6.7万件》,载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5/05/c_127764115.html,于2015年5月6日访问。

3王松:《民事裁判文书应繁简分流》,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第58页。

4李汝建、胡曲云:《深圳:冲破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瓶颈》,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17日,第007版。

5王传真、吴俊:《深圳中院试点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载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5/08/c_111910332.htm,2015年5月7日访问。

6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第48页。

7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15 年3 月21 日,第 0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