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长春,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胡长春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19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59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刘先兵,电话:027-84586521)。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