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前投资人转移债务 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

2024-09-01 14:52
来源: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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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汉阳法院通过追加个人独资企业前投资人,执行完毕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甲环保公司与被告乙科水研究院、顾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乙科水研究院和顾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向甲环保公司支付欠款等费用,甲环保公司申请执行。但经采取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执行措施,未能发现乙科水研究院和顾某的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向甲环保公司释明情况后,其无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案件陷入僵局,执行干警始终认为终本不终止,再次翻阅卷宗梳理乙科水研究院投资建立后的经营状况,发现前投资人顾小某存在负债转移的情况,遂引导甲环保公司申请追加顾小某(乙科水研究院前投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法院审查,双方纠纷发生于顾小某作为投资人期间,且顾小某未征询甲环保公司意见,将负有的企业债务转移至顾某,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顾小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对其采取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查封房产等措施,案件的执行迎来了转折点。

鉴于双方当事人公司均为新型小微企业,而且从事的是污染防治、环境保护业务,契合了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的时代背景。执行法官立即对本案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在法院拟对查封房产进行拍卖前,及时与顾小某取得联系,其表示愿意从苏州赶至武汉与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新型小微企业发展较难,应互帮互助的角度出发,不断向双方调解、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顾小某在筹款后将双方约定的80万元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