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落实机制

2014-04-10 16:07
作者: 瞿桂东

一、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建立

裁判文书上网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裁

判文书网上公布各自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全面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是我国《宪法》及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重要体现,更是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直接规定。

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布法律制度建立却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日常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网上公布,这是公布的一种主要形式。2002 年 1 月 1 日,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开通并发布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裁判文书。2006 年 3 月 10 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开通,全面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类裁判文书。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应履行审核程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网上公布的,法院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的,不应公布。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明确生效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上网公布,且不公开的裁判文书须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关于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全面公开的法律制度至此基本确立。

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是一项简易可行的方式,方便个人随时、随地查询,在技术上早已成熟,为何裁判文书迟迟难以上网?一方面是法官本能抵触和自我保护心理。以前裁判文书只给当事人及代理人,外界很难知晓,现要求生效裁判文书都要上网公布,法官就好像一下子被推到了大众广庭下突然被众人监督,裁判文书中错别字、计算错误、表述不当、引用法条有误等种种瑕疵及部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都是承办法官不愿意公开的,害怕网络的放大和炒作,让“地球人都知道”,影响其职务的稳定和升迁。另外一个客观原因就是在“案多人少”的情形,法院受理案件逐年上升,办案人才却不断外流,且程序要求越来越严格,法官事情日益繁重杂多,难免顾此失彼,要求裁判文书全面上网使法官的工作更加繁重和琐碎,裁判文书难以全面上网,也在情理中。

推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布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外部压力。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批准并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10条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3条均规定,所有缔约方的裁判文书及行政决定,均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若另一缔约方书面要求时,应提供上述资料。在实际中我国的对外贸易量及摩擦逐年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及司法公正问题成为国际贸易争端重要焦点。司法透明度不高,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公开公正问题日益引起欧美发达国家强烈关注与不满。在这种背景下,将相关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既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取信于人,也是建立公开、透明、公正的审判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内部司法改革的推动。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司法改革明确规定:“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央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不仅使公平实现,且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和期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与实践中存在问题

法院的审判关系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名誉,其公正行使至关重要。一方面掌握审判权的法官也是平凡的个人而非圣贤,人性深处私欲被牵引,权力易被滥用,这是更古不变的经验。在市场经济负面影响下更是如此,金钱至上、享乐至上,待遇相对较低法官面对富裕的当事人、律师,心理失衡,价值观念扭曲,司法权力异化为谋私利的资源。另一方面司法不透明,缺乏监督和公信力,民众对法官缺乏信任,普遍心理是有了关系和熟人好办事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到法院打官司变成打关系,当事人千方百计亲近拉拢法官,使得秉公办案变更困难。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日益迫切,而监督以知情为前提,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全面公开是司法信息公开最重要形式,因为裁判文书是全面反应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载体。

裁判文书上网意义重大:一是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后,便于民众、媒体及有关单位监督司法活动,打压了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的空间,有效减少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的发生,使司法公正以人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二是倒逼法官慎用自由裁量权,提升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中稍有瑕疵错误或不合理不公正的地方,便有可能在网络上被炒作放大,给法官的名誉及升迁带来恶劣影响,情势逼着法官严格按程序办案,认真仔细撰写裁判文书,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全社会的检验;三是有助于全国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落实。当事人可随时随地查询到该地区其他法院、该法院甚至该承办法官之前裁判的相似案件,倘若最后结果相差很大,“同案不同判”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家属上诉上访及投诉,甚至引发媒体社会的争议,使得法官裁判不敢过于主观随意;四是有助于法制宣传,网上大量的裁判文书里明确裁判了各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处罚方式,使得民众对违法成本和行为后果有明确预期,更懂得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五是有助于社会征信体系的建构。中国很大问题就是缺乏诚信,为利益不择手段。各类裁判文书上网全面公开,将个人、公司和其他单位的各类违约、违法行为及执行情况公之于众,使失信违法者在社会难于立足;六是促进法律的教学和研究。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网上公布的各式各样的裁判文书,将为法律教学与研究提供真实又丰富的素材,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为司法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和推动下,各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开展起来,截至2014年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裁判文书3858份,地方各级法院上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164.6万份。然而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制度在我国毕竟刚刚建立,尚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各地发展仍不平衡,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存在着随意性、“选择式上网”,上网率不高,更新严重滞后。裁判文书涉及面广,特别是涉及地方官员利益的裁判文书公开的阻力不小。比如,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其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当要求公开该判决书,该法院以“涉密”为由拒绝。多数法院所承诺的“全部裁判文书上网”并未实现,优秀裁判文书公开成为主流。这反映出法院对这项司法改革措施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内在动力和信心不足。“只有 36%的高院在一周之内更新过数据,一月之内更新的数据的也只占到 48%,更有 24%的高院一年都没有更新过数据。”二是未明确不上网的责任和处罚制度,使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制度的执行力不强。另外,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功能过于简单,不便于搜索和对比,裁判文书公开后的反馈调查制度不完善,公开后发现“同案不同判”,甚至判裁判不公,未有明确的回馈调查程序,在实践中裁判文书上网对法官触动微乎其微,其形式意义多于实质意义。

三、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落实与完善

通过裁判公开进而加强司法监督,是大势所趋,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及法治成熟国家早已走在前面了。香港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于送达后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网站公布,文书中并不隐去当事人的姓名,社会影响较大或公众舆论关注的案件的文书,于宣告当日可在该网站上找到。香港通过司法部门网站(网址:www.judiciary.gov.hk)的“判案书及法律参考资料”资料信息库收集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包括 1966 年至今所宣告的裁判文书,可供市民和媒体随时随地查询。澳门规定了上网裁判书前部必须载有一份理论性摘要,包括:案件类别、编号、审判日期、主题、摘要、审判结果、表决、法官、助审法官等内容,案件的表决结果也是公开的。当天审理的案件,一般下午就能将裁判书上传至网络。2010 年 11 月,台湾“立法院”对“法院组织法”第 83 条进行修正说明,指出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及与隐私权的保护之间平衡。公开裁判文书有助于公众监督司法活动及法学研究教育中的司法资源共享,若隐匿文书中当事人、代理律师、主审法官的姓名,不利于检索,可能导致监督目的落空,且上述人员的姓名在庭审均已公开,之后于裁判文书中公开并未过分侵害他们的隐私权。至于他们的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公开与否,对于上述公益目的之达成无大碍,若公开可能造成他人盗用或滥用,因此不予公开。韩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判文书生效之后须在互联网上发布,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姓名均不得隐去。美国在网上公开的信息更全面,其《电子政务法》作出硬性规定,所有联邦法院须在网上公开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实质性书面意见,包括裁判文书、当事人的诉状、第三方的法律意见。英国、欧盟也明确要求裁判文书须在网上公开。

借助港澳台地区及法治成熟国家经验,结合我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一是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规定上升到国家诉讼法,巩固这一司法改革的成果。待经验成熟后,为切实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参照现有的规定制定法律规范,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范围、时限、程序、需要技术性处理的事项、差错补正、责任追究、救济途径以及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平台的设置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可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明确的诉讼程序制度,使这项改革不致因领导人的更换或注意力转变而停止。

二是提供适当的人力和物力支持。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工作繁重,维稳压力大,很多时候工作往往力不从心,要想全面推进并真正落实这项制度,投入一定的经费、物质和人员保障是必要和值得的。

三是将不公开裁判文书的案件报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作为例行重点检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公开情形过于宽泛,使得很多本应该上网接受社会监督的文书而没有上网。即使规定了文书未上网要内部审核,然实践证明内部监督效果不佳。可尝试规定将所有未公开裁判文书的案号、案由、当事人及未上网的理由报上级法院、同级人大等部门备案,以此为线索依据加强对相关案件的检查力度。

四是加强裁判文书上网的考评和奖惩制度。建立并完善裁判文书上网的考评体系,考核主要以文书上网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及质量等为指针。上级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尤其是对上网比率较低的法院进行重点检查。对上网率较高、法律文书较优秀的法官及法院进行表扬奖励,对拖延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法院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规定相应的权利救济路径,保护民众应有的知情权。目前裁判文书公开是法院的主动、单方面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公开相关的司法信息,可效仿政府信息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公开相关裁判文书,若法院若拒绝公开,应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向上级法院或同级人大部门申请复议。

六是明确规定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责任和处罚方式,并严格执行。可与《法官法》及《公务员》的处罚规定相衔接,规定给予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违法、违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对该项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而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这样就可将裁判文书上网全面公开与法官的职业及收入紧密联系起来,令人不敢懈怠。

七是从技术上完善搜功能,尤其注重同样类型案件同一法院或同一地区裁判文书联想和对比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可尝试与北大法意、北大法律信息网等商业性法律数据库合作,设置检索功能强大的发布平台,方便民众、律师、法学院师生、公检法工作人员等深度使用,提供案例来源、案由、案件要旨、双方争议焦点、关键词、引用的法条、承办法官及法院、立案及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代理律师及相应的联想功能,使用者检索到需要的裁判文书后,页面右侧会列明适用同样法律依据的其他案例,特别是作出该裁判的法院及法官审结的其他同类型案例,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及监督权。

八是建立和完善回馈调查制度。案件当事人将自己裁判与网上公布的该法院、该法官之前裁判文书比较,如裁判严重失衡,可以“同案不同判”作为上诉理由或抗诉理由,将该法官前面的裁判与自己裁判同列,除非承办法官有充分正当合理理由,否则案件可能被改判或重新审理发,如果发现有枉法裁判行为,应追究相关审判人员法律责任。

结论

裁判文书上网全面公开是中国司法改革历程中一朵小浪花,但无疑是美丽的。虽然有人质疑它的作用言过其实,在实践中遇到阻力和问题也不少,可我依然有理由相相信它为司法打开一扇窗,让清新健康的空气进入,驱赶腐化的气息,使法官更公正断案,逐渐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依赖,使民众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良好司法保障。

 

 



⑴杨建文、陈东升:《人民法院网上公布裁判文书过程揭秘》,《法制日报》2014年1月8日,第4版。

⑵卢祖新:《裁判文书上网需冲破几重门》,《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21日,第2版。

⑶江俊涛、郭宏鹏、倪晓:《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增强审判透明度》,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1037128.htm,于2014年5月6日访问。

⑷陈霖:《对审判工作中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若干问题思考》,《公安与司法研究》1999年第1期,第42页。

⑸王炜、黄晓云:《直面社会监督 强化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周建平就裁判文书上网答记者问》,《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3年总第90期,第18页。

⑹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www.court.gov.cn/xwzx/fyxw/zgrmfyxw/,于2014年5月8日访问。

⑺沈彬:《裁判文书上网不要有盲点》,《东方早报》2013年11月29日,第A22版。

⑻林广海、王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知情·监督三重奏》,《人民司法》2013年第23期,第9页。

⑼晓蔚、薛雨芊:《关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问题的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131页。

⑽蒋惠岭、龙飞:《香港澳门的司法公开制度与启示》,《法律适用》2013年第4期,第39页。

⑾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2日,第005 版。

⑿龙飞:《从政府信息公开中获得的启示》,《法制资讯》2009年第7期,第78页。

⒀徐骏:《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制度功能与技术完善》,《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第19页。

⒁林广海、王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知情·监督三重奏》,《人民司法》2013年第23期,第9页。

⒂张立勇:《裁判文书上网以公开遏制司法腐败》,《中国纪检监察报》2009年12月18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