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院为当事人提起的民事一审和行政一审起诉、强制执行申请,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第二条 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让当事人在本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强化与管辖法院的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三条 在立案大厅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作为跨域立案专员,负责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及与其他人民法院的跨域立案协作。
第四条 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根据就近原则向我院提交立案申请的,我院作为协作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 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指导当事人填写《诉前调解申请书》;
(五)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等诉讼文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至管辖法院;
(六)对当场可以判定属于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所诉事项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等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立案的申请,不予收件。
第五条 我院作为管辖法院,收到协作法院推送的起诉、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审查,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通过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应将上述诉讼文书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当场送达当事人。
(二) 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三)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我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0日